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中國攝協的集體榮譽和中國攝協會員的良好社會形象,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建設,提升會員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根據《中國攝影家協會章程》《中國攝影家協會個人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和中國攝協深化改革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以中國攝協名義,對中國攝協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中國攝協章程、違反攝影行業規范的行為(上述行為以下統稱為“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分,均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中國攝協處分個人會員,堅持實事求是、有理有據、公平公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 中國攝協對個人會員的處分種類為: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
第五條 通報批評,系指在公開場合及媒體對受處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開批評。
第六條 暫停會籍,系指暫停受處分人會員權利,但保留其會籍。處分期間,受處分人需繳回中國攝協會員證、不得以中國攝協會員名義參加各種活動或進行自我宣傳。
根據會員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暫停會籍的期限為1—3年。在暫停會籍期間,受處分人能認真反省自身錯誤、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審查,上報中國攝協駐會領導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恢復其會籍。
第七條 取消會籍,系指將受處分人取消會員資格,停止其一切會員權利。受處分人需繳回中國攝協會員證、不得以中國攝協會員名義參加各種活動或進行自我宣傳,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回。
受處分人被取消會籍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中國攝協;五年期滿后,重新申請加入中國攝協的,申請時提供的攝影業績為被取消會籍后取得,并需注明曾受取消會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的適用
第八條 在申請入會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會員資格的,一經發現給予取消會籍處分。
第九條 因在攝影相關事項中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或破壞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等,或有其他違反《攝影工作者自律公約》的違法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或被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會員,根據其主觀過錯程度和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暫停會籍處分。
第十條 因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會員,根據其主觀過錯程度和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處分。
第十一條 在中國攝協舉辦的攝影活動或其他重大攝影活動中弄虛作假、故意違反活動規則或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或暫停會籍處分。
第十二條 使用不正當手段,故意詆毀、損害中國攝協聲譽或損害中國攝協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處分。
第十三條 在新聞宣傳、媒體發行出版工作中,使用不正當的攝影手段傳播虛假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程序
第十四條 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具體負責會員處分的受理和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工作處可以根據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和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啟動調查程序,并告知本人所在團體會員單位,必要時予以協助。對會員違反《攝影工作者自律公約》的行為,應聯合中國攝協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應當聯系被調查人并告知調查事項,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調查結束后,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應給予處分的,會員工作處需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上報中國攝協駐會領導機構做出處分決定。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受處分人基本情況、經查證的違法違規事實、處分的種類和依據、不服處分決定的復核途徑和期限、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中國攝協公章。
第十八條 會員工作處根據處分決定,對會員所受處分在會員數據庫中予以記錄,處分決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團體會員單位,并在中國攝協所屬媒體上公布。對暫停會籍的會員恢復會籍的,參照本條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受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會員工作處向中國攝協提出復核請求并提交相關材料,由中國攝協做出最終決定。復核期間不影響處分決定的執行。超出復核請求時限的,會員工作處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5年通過的《中國攝影家協會個人會員處分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國攝協負責具體解釋。
中國攝影家協會
2018年4月24日